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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拔及上訴機制
代表隊選拔機制
目的:選拔合資格運動員代表香港,參與國際賽事。
選拔準則
客觀的選拔準則或按其項目特性而設的選拔方式;
運動員訓練出席率;
運動員訓練表現及體能狀態;
對項目或殘疾運動發展具長遠利益;
協會能動用的資源及制定的發展策略;
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名額要求、參賽要求。
選拔過程
總教練可按實際情況加入客觀的選拔準則(例如:最低參賽資格)或方式選拔運動員;
秘書處將按以上選拔準則作整體考慮,並將建議名單交予執行委員會通過,選拔結果將刊登於協會網站。
上訴機制
運動員若對選拔結果有異議,可按照《香港代表隊選拔上訴程序》提出上訴。
(2016年7月12日修訂)
選拔上訴機制
各項目運動員若對代表隊選拔結果有異議,可向香港傷殘人士體育協會提出書面上訴。程序如下:
運動員需於香港代表隊名單公布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協會總幹事提交書面上訴。有關上訴理據必須連同上訴信件交付協會;
在收到上訴書後三個工作天內,協會主席將委任三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並在上訴委員會組成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聆訊 (出席聆訊者包括上訴人及該項目的總教練和項目主任)。聆訊結果需於聆訊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
如上訴人不服上述聆訊結果,可在收到上述聆訊結果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協會總幹事提交具理據的書面要求最後覆核。協會在收到上訴信後七個工作天內安排組成最後覆核委員會(成員包括協會主席、一位由主席委任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及一位會長/副會長)。最後覆核委員會於成立後七個工作天內召開最後覆核聆訊 (出席聆訊者包括上訴人及有關項目的總教練和項目主任)。聆訊結果需於聆訊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最後覆核聆訊結果亦為最終裁決。
*人選必須與前上訴委員會委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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