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則
1.1 任何人士對本會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員工和管理層在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感到不滿或不公平的申訴。
1.2 任何人士包括會員、團體會員、公眾人士和職員,均有申訴不滿的自由和權利。投訴人不會因申訴而受罰或不公平對待。
1.3 本會以開放、公正及公平的態度調查所接獲的投訴,盡快解決問題。
2. 作出投訴
2.1 投訴應由當事人親自提出,其他人士需事先獲得當事人的書面授權,方可代表當事人提出投訴。若當事人年齡未滿十八歲,可由家長/監護人、或獲家長/監護人授權的人士代表提出。
2.2 投訴人需提供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以及清楚而具體的投訴內容,否則不會受理。
2.3 涉及本會服務或運作流程事宜,投訴人可透過書面方式,向負責職員提出。
2.4 涉及人事申訴,投訴人需以書面方式向總幹事提出;如投訴對象為總幹事,則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投訴。
2.5 涉及執行委員會委員、整體協會政策和資源的投訴,需以書面方式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投訴。
2.6 涉及香港代表隊選拔的申訴,則以「香港代表隊選拔上訴程序」處理。
2.7 本會不接受匿名投訴,但總幹事或執行委員會就個別案件酌情決定應否跟進,以作內部參考。
2.8 被投訴的員工或委員不能處理有關的投訴,以免影響調查的公平及公正性。
3. 投訴時限
3.1 投訴應在投訴事件發生一年內提出,以免客觀環境/證據已改變或消失,令本會無法進行調查。
3.2 總幹事或執行委員會可視乎情況,擁有酌情權決定應否及能否對已發生超過一年的投訴事件進行調查。
4. 處理投訴程序
4.1 負責職員
4.1.1 負責職員接獲對本會服務或運作流程事宜的投訴後,應與投訴人了解情況。若投訴只是出於誤解、查詢或表達意見,可嘗試即時澄清及說明解決事件,或要求投訴人留下姓名及聯絡方法,以便作進一步跟進。
4.1.2 若投訴人以口頭提出查詢、意見或表達不滿,負責職員只需以口頭回應,不會作正式記錄存檔,但可摘錄意見重點,以供日後參考。
4.1.3 若投訴人提出書面投訴,負責職員需於十四天內作書面回覆,填妥投訴處理記錄表予總幹事審閱,並正式存檔。
4.2 總幹事
4.2.1 總幹事接獲投訴後應視乎情況,親自或委派職員對該投訴進行調查,包括約見投訴人、被投訴人或相關人士了解詳情,以作出適當處理,或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並於十四天內向投訴人作初步書面回覆。
4.2.2 若投訴需作出進一步跟進,總幹事需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並記錄投訴內容、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及向執行委員會作出匯報。
4.2.3 若投訴人對處理投訴的過程或裁決不滿,可於接獲正式回覆七天內,向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並以書面提交上訴理據或新證據。
4.3 執行委員會
4.3.1 凡投訴對象為總幹事、執行委員、或總幹事認為投訴涉及協會政策和資源時,便交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4.3.2 執行委員會接獲投訴並了解事件後,需決定是否成立專責調查小組,或交回總幹事跟進。
4.3.3 專責調查小組成員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委任,小組需於一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向執行委員會提交報告。執行委員會作出裁決後,連同調查結果以書面回覆投訴人,而由執行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
4.4 上訴小組
4.4.1 執行委員會接獲上訴後,便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委任上訴小組成員。
4.4.2 上訴小組只根據上訴理據或新證據決定是否接納上訴,並需於一個月內完成審理上訴個案及向執行委員會作出匯報。執行委員會作出裁決後,連同調查結果以書面回覆投訴人。
4.4.3 如投訴人提出的新投訴事項,將會另立案處理,避免新舊投訴糾纏不清。
4.4.4 凡經上訴程序完成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
5. 保密
未經申訴人同意,任何有關投訴的資料將會嚴格保密,只會披露予有需要知情的人士,並尊重申訴人的保密權利。(參考「個人私隱條例」)
6. 檢討及修訂
本政策及有關程序和內容,將適時進行檢討及修訂。
訂立日期:2018年8月21日
修訂日期:2024年6月11日
1. 政策目的
確保本會職員、會員、教練、輔助人員和志願者在接受本會服務或參與本會活動時,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若遇到侵犯事件,會以本政策的內容處理。
2. 侵犯的定義
包括言語侵犯、言語或文字恐嚇、身體侵犯及性侵犯。
3. 處理方式
如遇到任何形式的侵犯,或懷疑被侵犯,受害人可循以下途徑尋求協助:
3.1 即時表明立場,並告知對方其侵犯行為是不可接受及必須停止;
3.2 記錄受侵犯的日期、時間、地點、證人及性質(侵犯者當時所說的話和其侵犯行為),和受害人的即時反應;
3.3 可向本會提出投訴;
3.4 可向平機會委員會投訴;
3.5 聯絡警方及/或採取法律行動。
4. 處理投訴程序
若向本會提出投訴,會根據協會「處理投訴政策」處理。
5. 預防措施
5.1 向職員公佈及說明本政策的內容和處理方式。
5.2 透過相關守則提高教練、運動員、志願者和輔助人員對免受侵犯的意識和警覺性。
5.3 教練必須在入職前申報是否曾有任何牽涉性罪行的紀錄,並要提交由警務處簽發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6. 檢討及修訂
本政策及有關措施的內容,將適時進行檢討及修訂。